高新技术企业注册(怎么创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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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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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新技术企业注册,怎么创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简称“高企”。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企的认定条件
(一)注册满一周年的中国境内大陆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上面的是条件,但是你还要注意你的企业经营范围,是不是在认定的范围之内。
有些企业的项目,明显技术含量比较大的,这个没问题。但是有的企业并不是,就需要琢磨下怎么靠近这个认定的范围。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如果你创立了一个公司,大概要一年之后才能着手申请这个事情,普通公司的话。
在此期间,你要着手准备各种知识产权的申请,还有财务上的研发费用归集,研发人员,这些都要一开始就准备。
最新的申请流程,大概是先入库,再正式申请。
具体可以向你们公司注册地的对口管理部门去咨询,经科线的。也可以委托给科技服务公司。
高企申报成功,政府是有经费奖励,入库都有的,后面还有三年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还有各种项目申报的优势。
相关的资料网上太多了,你可以自己先百度下。
总结一句话,高企不是创办出来的,而是创办企业后再去申请的。
你这样问,明显就是“小白”了。
2. 如何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还有政府资助,但是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申报高新,才能顺利通过高新企业认定,准确把握最新的高企认定条件,事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成败。
以下就是安徽智多星对全新的高新企业认定条件进行全解析:
【年限:必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需注册成立一个会计年以上;
“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
【自主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
知识产权分类
Ⅰ类
1.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2.植物新品种
3.国家级农作物品种
4.国家新药
5.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Ⅱ类
1. 实用新型专利
2. 外观设计专利
3. 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知识产权须为正常缴纳年费,且在有效期内、权属人在公司名下。
购买、受赠或转让的知识产权都可以使用,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
企业所用的知识产权必须是申报当年的的近三年获得的。
知识产权数量按照2018年的通过率要求,至少10件以上分数才高。
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产品技术相符,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
【申报高新的企业或者主营产品必须属于八大领域】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高技术服务业
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七、资源与环境技术
八、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没有一定的人数要求,满足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职工总数的10%即可
对科技人员与职工均要求:全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明确销售收入口径,规定企业设置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研发费用的比例=近三年的研发费用总额/近三年的销售收入总额。
研发费用归集: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
知识产权(≤30分):采取定量与定性的双重标准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评分标准分为A-F六档。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综合打分。
企业成长性(≤20分):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评分标准分为A-F六档。
其他条件: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要求?
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方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相关材料。
(二)专家评审。认定机构应在附和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申报材料
1、《高企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企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4.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认定条件?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市科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管理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开发区办公室在人民政府领导和省、市科委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的事宜。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委发布。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该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该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该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该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后,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七条
开发区办公室应定期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八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遍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十条
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替代原由国家科委颁布的《关于高技术、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和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各省、市科委应就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原有实施细则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应依据本办法修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包括除税收政策之外的各项优惠性政策。
第四条 有关进口货物的关税优惠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准文件验收。
(二)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
(四)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五)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管小组,对进口货物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有关进出口业务的规定。
(一)经经贸部批准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技术进出口公司,以推动高新技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授予外贸经营权。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 有关资金信贷的规定。
(一)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其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资金。
(二)银行可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排发行一定额度的长期债券,向社会募集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
(三)有关部门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条件比较成熟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优先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八条 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所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是各项指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水平,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经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目录,并按现行进口管理办法控制进口。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控制价格(包括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的新产品,除特定品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在规定的试销期内,企业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营不属于国家控制价格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可以自行定价。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上交中央财政部分,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高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一九九○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用于开发区的建设。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按车办发[1990]9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安排劳动就业的招收职工时,要优先考虑高新技术企业对大学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归国专家的需求。
第十五条 经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将定期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检查。对于其中管理不善或进展缓慢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中止其优惠政策的实行,直至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资格。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批准之日执行.
5. 子公司或分公司如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子公司可以单独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但是分公司不可以单独申请。 首先让我们来理理清楚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概念: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从以上两个概念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来两者最主要的区别,那就是:子公司有独立法人,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只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可以有资格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因此,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由于没有独立的法人,不能单独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不会因为总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而享受到税收减免的;但集团下属的子公司,由于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因此只要符合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就可以单独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且成功认定后同样能享受到税收优惠。
6. 高新技术企业国标?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认定最新标准:
1、企业申报高企当年申请或转让的专利、知识产权不予计分,知识产权获得要有延续性,如企业所有知识产权获证的时间都是同一时间段,会被质疑为临时包装,不被认可或分数极低。
2、企业系统填报的软件著作权,区级组织现场考察时要求企业必须进行演示操,所演示的功能需与系统提交的软著申请表中描述的功能一致。演示人员必须是参与本项目的研发人员。部分地区要求对软件的源码进行修改,及功能确认。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
4、企业核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发票、知识产权证明。
5、产学研协议的签订时间需在2017-2019年,申报当年签订的不予计分,且需提供产学研合作的记录证明(如项目支出的发票及凭证等)。
6、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整体的逻辑性要求越来越严格:专家评审、国家备案过程中,重点考核提交资料中是否体现“研发项目-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技术领域“之间的相关性。
7、成果转化、组织管理水平部分考核越趋严格:2019年高企网络评审结果显示,成果转化和组织管理水平的得分普遍偏低,只是简单提供产品合同发票、模板化的制度模板、框架型产学研合作、自建性质的研发机构,都不能获取专家的认可,或评分较低。
7.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一)从事经认定的一种或者多种高新技术以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20%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以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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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新技术企业注册,怎么创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简称“高企”。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企的认定条件
(一)注册满一周年的中国境内大陆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上面的是条件,但是你还要注意你的企业经营范围,是不是在认定的范围之内。
有些企业的项目,明显技术含量比较大的,这个没问题。但是有的企业并不是,就需要琢磨下怎么靠近这个认定的范围。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如果你创立了一个公司,大概要一年之后才能着手申请这个事情,普通公司的话。
在此期间,你要着手准备各种知识产权的申请,还有财务上的研发费用归集,研发人员,这些都要一开始就准备。
最新的申请流程,大概是先入库,再正式申请。
具体可以向你们公司注册地的对口管理部门去咨询,经科线的。也可以委托给科技服务公司。
高企申报成功,政府是有经费奖励,入库都有的,后面还有三年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还有各种项目申报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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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句话,高企不是创办出来的,而是创办企业后再去申请的。
你这样问,明显就是“小白”了。
2. 如何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还有政府资助,但是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申报高新,才能顺利通过高新企业认定,准确把握最新的高企认定条件,事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成败。
以下就是安徽智多星对全新的高新企业认定条件进行全解析:
【年限:必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需注册成立一个会计年以上;
“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
【自主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
知识产权分类
Ⅰ类
1.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2.植物新品种
3.国家级农作物品种
4.国家新药
5.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Ⅱ类
1. 实用新型专利
2. 外观设计专利
3. 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知识产权须为正常缴纳年费,且在有效期内、权属人在公司名下。
购买、受赠或转让的知识产权都可以使用,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
企业所用的知识产权必须是申报当年的的近三年获得的。
知识产权数量按照2018年的通过率要求,至少10件以上分数才高。
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产品技术相符,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
【申报高新的企业或者主营产品必须属于八大领域】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高技术服务业
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七、资源与环境技术
八、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没有一定的人数要求,满足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职工总数的10%即可
对科技人员与职工均要求:全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明确销售收入口径,规定企业设置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研发费用的比例=近三年的研发费用总额/近三年的销售收入总额。
研发费用归集: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
知识产权(≤30分):采取定量与定性的双重标准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评分标准分为A-F六档。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综合打分。
企业成长性(≤20分):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评分标准分为A-F六档。
其他条件: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要求?
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方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相关材料。
(二)专家评审。认定机构应在附和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申报材料
1、《高企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企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4.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认定条件?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市科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管理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开发区办公室在人民政府领导和省、市科委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的事宜。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委发布。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该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该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该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该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后,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七条
开发区办公室应定期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八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遍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十条
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替代原由国家科委颁布的《关于高技术、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和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各省、市科委应就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原有实施细则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应依据本办法修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包括除税收政策之外的各项优惠性政策。
第四条 有关进口货物的关税优惠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准文件验收。
(二)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
(四)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五)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管小组,对进口货物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有关进出口业务的规定。
(一)经经贸部批准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技术进出口公司,以推动高新技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授予外贸经营权。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 有关资金信贷的规定。
(一)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其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资金。
(二)银行可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排发行一定额度的长期债券,向社会募集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
(三)有关部门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条件比较成熟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优先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八条 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所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是各项指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水平,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经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目录,并按现行进口管理办法控制进口。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控制价格(包括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的新产品,除特定品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在规定的试销期内,企业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营不属于国家控制价格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可以自行定价。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上交中央财政部分,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高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一九九○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用于开发区的建设。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按车办发[1990]9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安排劳动就业的招收职工时,要优先考虑高新技术企业对大学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归国专家的需求。
第十五条 经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将定期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检查。对于其中管理不善或进展缓慢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中止其优惠政策的实行,直至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资格。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批准之日执行.
5. 子公司或分公司如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子公司可以单独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但是分公司不可以单独申请。 首先让我们来理理清楚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概念: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从以上两个概念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来两者最主要的区别,那就是:子公司有独立法人,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只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可以有资格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因此,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由于没有独立的法人,不能单独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不会因为总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而享受到税收减免的;但集团下属的子公司,由于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因此只要符合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就可以单独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且成功认定后同样能享受到税收优惠。
6. 高新技术企业国标?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认定最新标准:
1、企业申报高企当年申请或转让的专利、知识产权不予计分,知识产权获得要有延续性,如企业所有知识产权获证的时间都是同一时间段,会被质疑为临时包装,不被认可或分数极低。
2、企业系统填报的软件著作权,区级组织现场考察时要求企业必须进行演示操,所演示的功能需与系统提交的软著申请表中描述的功能一致。演示人员必须是参与本项目的研发人员。部分地区要求对软件的源码进行修改,及功能确认。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
4、企业核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发票、知识产权证明。
5、产学研协议的签订时间需在2017-2019年,申报当年签订的不予计分,且需提供产学研合作的记录证明(如项目支出的发票及凭证等)。
6、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整体的逻辑性要求越来越严格:专家评审、国家备案过程中,重点考核提交资料中是否体现“研发项目-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技术领域“之间的相关性。
7、成果转化、组织管理水平部分考核越趋严格:2019年高企网络评审结果显示,成果转化和组织管理水平的得分普遍偏低,只是简单提供产品合同发票、模板化的制度模板、框架型产学研合作、自建性质的研发机构,都不能获取专家的认可,或评分较低。
7.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一)从事经认定的一种或者多种高新技术以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20%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以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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